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志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78号 罪犯郑志雷,又名郑攀峰,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78号

罪犯郑志雷,又名郑攀峰,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志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止。该犯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志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郑志雷伙同他人预谋后到许昌市千亩游园许扶路半截河桥南200米处,用砖头将孙某砸伤,抢走手机一部和MP3播放器一个,价值850元。2006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伙同他人到许昌市群众路北口,持刀将被害人康某刺成轻伤后抢走其现金170元。后又持刀威胁刘某后抢劫其手机一部和黄金耳环一对,价值820元。2006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郑志雷伙同他人预谋后以出租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陈某骗至禹州市褚河乡吴弯村口,持刀将被害人刺成轻微伤后抢劫,被害人挣脱后逃跑。被告人郑志雷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郑志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期内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志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志雷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