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93号 罪犯郑成枝,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16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成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成枝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郑成枝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对驾驶摩托车的张某进行拦截,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抢得张某随身携带的黑色书包1个,内有人民币1300元及价值人民112604.5元的多种电话充值卡。 罪犯郑成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成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成枝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