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姜熬成,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熬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罪犯姜熬成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熬成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28日下午,新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特情人员与被告人李红旗联系购买毒品,后又通过被告人罗进凤与被告人姜熬成商定交易时间、地点等事项。2010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姜熬成携带毒品与罗进凤、李红旗三人一起乘摩托车赶到新蔡县化庄乡姜庄小学门前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一包含有海洛因成分,重29.01克,底料一包重62.89克,均已上缴。被告人姜熬成系主犯。 罪犯姜熬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熬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熬成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