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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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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70号 罪犯姜清孩,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70号

罪犯姜清孩,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清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清孩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姜清孩于1990年1月至3月份,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确山县留庄镇敬老院、普会寺乡敬老院等地采取蒙面持刀威胁手段,抢走录音机、电视机和现金等财物。被告人姜清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姜清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清孩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清孩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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