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民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72号 罪犯宋民刚,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72号

罪犯宋民刚,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民刚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一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民刚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宋民刚明知矿井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预防或消除,仍继续让工人下井生产。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宋民刚没有按照要求将矿井停业,让工人继续下井生产。2010年3月22日凌晨,矿井发生透水,6名工人被困,其中2人在7天后被救出,4人溺水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宋民刚积极赔偿了遇难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宋民刚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宋民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民刚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民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