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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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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65号 罪犯宋冲,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8)驿刑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65号

罪犯宋冲,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冲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宋冲无证驾驶豫QA9502两轮摩托车在驻马店市蓝天大道与南高速引线北0.5公里处与同方向驾驶豫QM6875两轮摩托车受害人申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宋冲驾车逃逸,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6月9日深夜,被告人宋冲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匕首等工具将一出租车司机劫持,后待被害人邓某乘车时,将邓某挟持。被告人宋冲等人抢走邓某一部手机及现金270元并对其进行猥亵,后三人驾车将受害人扔在107国道附近。被告人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宋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次减刑期内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冲多次犯罪,系累犯,该次又犯数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对被害人未进行民事赔偿,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暂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冲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