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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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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自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52号 罪犯吕自营,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漯郾刑初字第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52号

罪犯吕自营,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漯郾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自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0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自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2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吕自营与蒋某某在打扑克期间,发生口角,引起双方厮打,后蒋某某回家。吕自营自认吃亏,顺手从经销店内拿一把剔骨刀追上蒋某某,照其左侧后腰部扎了一刀。经鉴定,蒋某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罪犯吕自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6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自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自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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