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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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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25号 罪犯司重阳,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25号

罪犯司重阳,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司重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司重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司重阳无证驾驶豫L87708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至人和南北公路大郭村北时,因逆行与张付勋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付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司重阳将张付勋送往漯河市中医院急救站后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司重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西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付勋为重伤。

罪犯司重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重阳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重阳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