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叶应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商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应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叶应辉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周少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叶应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22日17时左右,被告人叶应辉伙同他人酒后骑摩托车,走到固墙镇二中斜对面去叶庄的一条土路时,看见许庆生和一女子在路上聊天,叶应辉以许庆生和女子嗤笑他为由,下车拐回去殴打许庆生,自己因醉酒也摔倒在地上。其他被告人见状也下车拐回去将叶应辉扶起并对许庆生殴打,并拿走其钱包里现金500元。经鉴定,被害人许庆生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叶应辉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叶应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应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应辉减去刑期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