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26号 罪犯周俊领,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俊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俊领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俊领伙同他人在新蔡县龙口镇与平舆杨埠镇交界处,采用暴力手段将来新蔡招工的辽宁省抚顺市居民史伟的现金12000元现金抢走。赃款已追退。 罪犯周俊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俊领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俊领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