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01号 罪犯吴章栓,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四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章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罪犯吴章栓于201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章栓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章栓伙同他人窜至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委王庄村程风莲家行窃,刚进院内即被程风莲发现,被告人吴章栓用手卡着程风莲的脖子将程风莲拉入屋内,并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后抢走现金1800元。2009年3月7日至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吴章栓伙同他人,先后六次入户实施盗窃,窃得洗衣机、摩托车、小麦、菜籽等财物,价值10222.4元。被告人吴章栓系主犯、累犯。 罪犯吴章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章栓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章栓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