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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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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87号 罪犯刘洪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8)召刑初字第121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87号

罪犯刘洪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8)召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8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2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洪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洪强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价值3515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036元的金耳环一对、价值60元的玉坠一个、价值30元的三五牌香烟一盒。被告人刘洪强正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回家,被告人刘洪强在室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暴力威胁,二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刘洪强趁机逃跑。被告人刘洪强系累犯。

罪犯刘洪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强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