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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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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刘法伟,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叶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刘法伟,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叶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法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止。罪犯刘法伟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法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24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刘法伟伙同他人在叶县电业局门口将被害人李进辉打伤,李进辉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进辉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右骼内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5月23日夜,刘法伟在叶县“丰江宾馆”附近和邵迎春发生矛盾,伙同他人殴打邵迎春,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于轻伤。

罪犯刘法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法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法伟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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