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永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24号 罪犯刘永胜,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24号

罪犯刘永胜,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永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漯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永胜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等人预谋对河南省偃师市王某实施抢劫,次日晚上,按照事前预谋,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王某骗至舞阳县东关汽车站附近,张某又纠集被告人刘永胜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挟持上出租车后运至舞阳县孟寨镇周柴村附近,抢走被害人王某95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案发后该9500元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赵某等人全部谅解。被告人刘永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永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刘永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获记功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胜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胜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