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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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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德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15号 罪犯伊德富,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阜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6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15号

罪犯伊德富,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阜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伊德富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伊德富伙同他人,以购买毒品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至安徽省临泉县城某餐厅门口,将毒品抢到后,把王某强行拉倒车内,搜走王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03元和手机,并以威胁、持械殴打等手段迫使王某交付2万元钱,王某打电话让家人送钱,几经交换交钱地点后,被告人伊德富等人因害怕王某家人报警而未取钱,后将王某带至淮滨县某宾馆看管。

罪犯伊德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伊德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伊德富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