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98号 罪犯任涛,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四日作出(2006)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五年十月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止。罪犯任涛于2006年9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陈新伟要求被告人杨从奇在珠海市帮忙购买10000元的毒品“k”粉,后安排被告人韩勇、任涛到珠海运回。2005年10月9日,被告人任涛、韩勇二人从珠海将毒品运回信阳。10月10日公安人员在信阳市阳光旅馆将被告人任涛及其同案犯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韩勇随身携带的“麻古丸”54.63克、“K”粉161.51克、大麻8.45克。被告人任涛系从犯。 罪犯任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涛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