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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朝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88号 罪犯冯朝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3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88号

罪犯冯朝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朝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止。罪犯冯朝建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朝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冯朝建伙同他人窜至确山县瓦岗乡芦庄村王保国代销门市部、王莲娥代销店等处,抢走现金、VCD、手机以及香烟等财物。被告人冯朝建实施抢劫5次,抢劫中致伤三人,抢劫数额达11898.5元。被告人冯朝建系从犯。

罪犯冯朝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朝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朝建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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