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94号 罪犯佟彦清,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彦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止。罪犯佟彦清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佟彦清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至6月期间,被告人佟彦清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燕山路南段白坡货站铁路口附近、金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银鸽集团大门口、珠江路双汇工业园等地,强行抢走他人挎包。被告人佟彦清参与抢夺犯罪4起,抢夺价值二万余元。2009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佟彦清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娄雪艳至嵩山路澧河桥南下坡处,将娄雪艳的挎包强行拽走并致其摔倒受伤,包内装现金18900元,购物券及手机等财物。被告人佟彦清系从犯。 罪犯佟彦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佟彦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彦清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