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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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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1号 罪犯买小蒙,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8)西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1号

罪犯买小蒙,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8)西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小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0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买小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卢某某因共同追求朱某而产生矛盾,遂与黄某某及被告人买小蒙等人预谋报复卢某某。2007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约卢某某见面。后被告人买小蒙等人跟踪卢某某、耿某某,被告人买小蒙等人持刀对卢某某进行砍击,耿某某上前进行劝阻被买小蒙砍伤。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耿某某为轻伤。

罪犯买小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买小蒙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买小蒙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