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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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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03号 罪犯杜俊礼,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9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03号

罪犯杜俊礼,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俊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罪犯杜俊礼于201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俊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4月1日上午时为平舆县公安局高杨店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的被告人杜俊礼按照安排,下乡与王清华、杨群彦进行治安巡逻时,发现平舆县高杨店乡老庄村委冯楼村的冯建军、冯建房、冯进厂、冯建国四人在冯建国家中玩麻将牌,王清华、杨群彦及被告人杜俊礼便到冯建国家中进行制止,并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杜俊礼将被害人冯建军打伤,致被害人冯建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杜俊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俊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俊礼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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