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6号 罪犯杜海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海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8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海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杜海涛在平煤安装处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将暑假到其家串亲戚的外甥女李某某(1992年8月1日出生)奸淫,致李某某怀孕8个月。 罪犯杜海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海涛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海涛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