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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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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44号 罪犯李德振,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44号

罪犯李德振,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九日止。罪犯李德振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德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德振伙同焦现中、王书振在泌阳县香菇市场附近租用成学建的QT9003白色昌河面包车去赊湾,当车行驶到驻南公路小苗庄附近时,焦现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驾到成学建的脖子上进行威胁,李德振伙同王书振搜身,抢走现金60元及寻呼机一台。所抢现金予以挥霍。被告人李德振于2011年12月9日主动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抢劫事实。被告人李德振系从犯。

罪犯李德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振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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