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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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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驻刑执字第341号 罪犯方乐会,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召刑初字第100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驻刑执字第341号

罪犯方乐会,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召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乐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八年七月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止。罪犯方乐会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6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乐会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21日及2008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方乐会伙同他人,在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河李村附近和召陵区东环路附近,拦住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王蒙飞、陈亚平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强行索要钱财,抢走现金和手机等财物。2008年6月29日,被告人方乐会伙同他人在广州市珠海区土华村,以手机被被害人叶立华碰掉摔坏为由要求其赔偿,并对被害人叶立华进行殴打,抢走其现金150元。2008年7月1日晚,被告人方乐会伙同他人,又以手机被碰掉摔坏为由要求其赔偿,被害人林土育报警后被告人方乐会被抓获。

罪犯方乐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乐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乐会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