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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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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徐银山,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银山,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新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银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罪犯徐银山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银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1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银山伙同他人在新蔡县龙口镇北约三公里处,拦截一辆山东省魏庆胜三人驾驶的“解放”汽车,采用殴打手段,当场抢走现金2670元人民币、价值人民币125元的手表一块等财物;后被告人徐银山等六人在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手段从一汽车上抢劫鲤鱼700余斤,价值1000余元。1991年2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银山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木棍窜至广州市珠江医院附近,持棍拦路抢劫路过行人张武治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其他财物,随后被告人徐银山等在同一地点,又持棍抢劫梁伟权,劫走现金人民币50元及价值2800元的对讲机一部。1991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银山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安徽省临泉县袁国军家中,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缝纫机一部、自行车一辆及皮箱、衣服、布料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1213元。

罪犯徐银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银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银山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