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驻刑执字第339号 罪犯徐继刚,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罪犯徐继刚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继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继刚与被害人徐继华系兄弟关系,因二人结婚时父母给其盖的婚房不同,哥哥徐继华产生不满。1992年7月28日13时许,徐继华从家中携带一把铁锨到徐继刚家欲砍徐继刚,被其母亲等人劝阻,徐继刚趁机绕到徐继华背后,持刀朝徐继华背部连捅两刀,致徐继华当场死亡。经鉴定,徐继华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背部、肺脏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罪犯徐继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继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继刚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