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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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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73号 罪犯李华青,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73号

罪犯李华青,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华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止。罪犯李华青于201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华青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华青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新蔡县古吕镇北湖村盗窃东南菱帅轿车一辆。200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华青伙同他人在平舆县城盗窃新日电动车一辆、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两辆。200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李华青伙同他人在新蔡县城盗窃摩托车二辆。被告人李华青参与盗窃3起,合计人民币5.7万元。

罪犯李华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青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华青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