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28号 罪犯朱纪勇,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纪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止。罪犯朱纪勇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纪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初,被告人朱纪勇通过他人介绍与广西桂林女青年贺丽琼相识,而后以带领贺到唐河游玩为由,将贺拐骗至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将贺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该乡丁庄村薛庄村民胡殿军同居。被告人朱纪勇系主犯、累犯。 罪犯朱纪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纪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纪勇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