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76号 罪犯朱战立,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战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战立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5日,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特请人员的举报,在平舆县城工业园宾馆东门附近一柏油路西侧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朱战立抓获,当场收缴毒品一包,重量40.29克。 罪犯朱战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战立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战立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