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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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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54号 罪犯朱大帅,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54号

罪犯朱大帅,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大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朱大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大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二○一○年九月三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二日止。罪犯朱大帅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大帅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朱大帅在南召县城关镇土产公司门前一网吧上网,城关镇居民全淅涛在其右边邻座上网。后全淅涛的朋友石恩酒后来到该网吧,坐在被告人朱大帅与全淅涛之间。因石恩趴在桌子上睡觉时,靠在了朱大帅的身上,被告人朱大帅认为影响其上网,便推石恩一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双方厮打至网吧外边,被害人石恩在厮打中被砖砸中头部倒地,后朱大帅逃离现场,石恩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朱大帅系累犯。

罪犯朱大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大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大帅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二○年九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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