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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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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勤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64号 罪犯彭勤再,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九年二月六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64号

罪犯彭勤再,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九年二月六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勤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ΟΟ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Ο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罪犯彭勤再于2009年9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彭勤再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彭勤再伙同他人,在光山县槐店乡项楼村、城关镇农民街、新环城路金虎门业附近等地,采取捅开门锁入室的方法,参与盗窃作案36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3690元。被告人彭勤再系主犯。

罪犯彭勤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勤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勤再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Ο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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