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73号 罪犯刘俊广,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俊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俊广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刘俊广与被害人王猛等人在遂平县和兴乡和庄村民杨娜家打牌,刘俊广输钱向王猛借钱,遭到拒绝。王猛提议不再打牌后,刘俊广与王猛共同走出杨娜家大门,在门口处刘俊广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王猛右上腹部捅了一刀,造成王猛胸壁贯通、右第十肋软骨骨折、肝破裂、胆囊功能离断。经法医鉴定,王猛损伤程度为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人刘俊广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刘俊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俊广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