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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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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29号 罪犯刘付龙,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9)宛龙少刑初字第40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29号

罪犯刘付龙,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9)宛龙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付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止。罪犯刘付龙于200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付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间,被告人刘付龙伙同他人,先后在镇平新城、南阳市北京大道、312国道等处,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劫作案四次,共抢得三辆摩托车、手机及现金等财物。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刘付龙伙同他人窜至独山大道,准备抢劫一超市女老板未逞,随之又窜至唐河县寻找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刘付龙与同伙窜至滨河路风帆小区附近欲等待抢劫时,被巡警抓获。

罪犯刘付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付龙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付龙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