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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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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五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35号 罪犯刘五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35号

罪犯刘五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五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7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五磊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银龙因与本村女李某的相好关系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而对其怀恨在心,2009年4月17日19时许,刘银龙伙同被告人刘五磊将刘某某骗至一十字路口,二人用事先准备的管钳猛砸刘某某的头部,致刘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后二人又将刘某某的尸体用口袋装好,系上砖块投入一机井内。被告人刘五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刘五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五磊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五磊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