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驻刑执字第344号 罪犯张德广,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五日止。罪犯张德广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德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德广伙同舞阳县吴城镇北高村居民吴克胜(已被判刑)去到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将在东大街原百元裤业商店后院居住的舞阳县辛安乡徐庄村居民徐某某挟持到舞阳县一高西边土城墙上,被告人张德广伙同他人强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被告人张德广系累犯。 罪犯张德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广减去刑期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