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62号 罪犯常振中,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确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振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一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振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常振中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14日和28日,被告人常振中伙同他人分别窜至漯河市某购物广场门前和某专卖店门前,利用解码器盗走轿车二辆(分别价值77760元和63360元)。200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常振中伙同他人窜至漯河市某购物广场门前,利用解码器盗走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该车价值86179元。 罪犯常振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振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振中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