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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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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国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77号 罪犯左国林,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驻刑一初字第15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77号

罪犯左国林,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驻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国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22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左国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日,被告人张学喜与邓洪章联系购买毒品100克,后二人约定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交易。邓洪章取出毒品后,与被告人左国林赶往医院,到达医院附近时,邓洪章将毒品交给左国林,让其下车等候,自己先去医院。邓洪章见到钱后,通知左国林将毒品送至医院门外。当日下午16时左右,公安机关将邓洪章、左国林抓获,并收缴毒品可疑物一包997.48克,经鉴定检出吗啡成分,含量为46.82%。被告人左国林对毒品交易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罪犯左国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国林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国林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