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64号 罪犯岳阳,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岳阳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某强行用车拉倒驻马店驿城区,被告人岳阳及董某将赵某强奸,并抢走赵某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随后取走卡内现金4500元人民币。200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岳阳伙同他人在确山县城北将被害人徐某的摩托车抢走,价值1890元。被告人岳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岳阳系累犯。 罪犯岳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期内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阳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阳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