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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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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04号 罪犯张小强,曾用名张志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长刑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04号

罪犯小强,曾用名张志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小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小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小强在郑州宅急送公司装完货,在送货途中,将车上的420部手机、120部播放器、液晶电视等物品卸至长葛市某宾馆,准备两天后卖掉货物据为己有。后张小强将车开至许昌县境内,制造被抢劫假象,并报假案。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381750元。

罪犯张小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强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