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国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张国廷,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26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张国廷,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七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止。罪犯张国廷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国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国廷酒后无证驾驶豫R30288号(假牌)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56KM+900K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皇路店镇任营村村民高书海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高书海死亡,张国廷驾车逃逸。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国廷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卧龙区龙兴乡吉庄村、李庄村、蒲山镇黄山村、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南召县石门乡山根村、南召县白土岗镇柳树沟村等地,盗走耕牛18头、白色长安之星轿车1辆、丰田皮卡车1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通信电缆90米、装满钢管、铁皮的三轮车1辆,盗窃物品总价值156608元。

罪犯张国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2012年4月11日因私自变更操作规程,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受到警告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廷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