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卫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张卫国,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防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卫国,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防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卫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卫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年一月八日起至二○二二年一月七日止。罪犯张卫国于2011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卫国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卫国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绑架。200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张卫国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租来的银灰色面包车,将被害人陈桂建绑架至车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胶带、头套将被害人陈桂建捆绑、封嘴、蒙眼后,拉至方城县杨楼乡治平村张卫国老家附近,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的妻子刘志华并让其准备赎金100万元。在交赎过程中,被告人张卫国因无法联系到刘志华,怀疑报警,便放弃接头收取赎金,开车逃走。后被害人陈桂建挣脱捆绑脱险。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陈桂建遭殴打,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张卫国系主犯。

罪犯张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卫国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三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