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95号 罪犯彭付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彭付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驻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09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彭付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彭付强伙同他人预谋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抢劫。3月15日晚19时许,在上蔡县某宾馆房间内,被告人彭付强伙同他人对彭某某进行殴打,当场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金首饰四件和570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储蓄卡,并取走卡内现金16400元。被告人彭付强在看守彭某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抠、摸等猥亵行为。 罪犯彭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付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付强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