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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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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76号 罪犯李英泽,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六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76号

罪犯李英泽,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六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英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罪犯李英泽于2009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英泽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李英泽上网得知唐河县宛东中专二八班女生赵某某和同学在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路超越网吧上网,随即赶到超越网吧找到赵,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将赵强行带至新汽车站对面一私营旅馆202房间内,对赵某进行强奸,而后李英泽又将赵带至其出租屋内,再次对该女进行强奸。

罪犯李英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英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英泽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