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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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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72号 罪犯李翔宇,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33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72号

罪犯李翔宇,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翔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翔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九年七月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一日止。罪犯李翔宇于2010年8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翔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翔宇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66成人网”,利用所建网站传播淫秽信息并收取广告商的广告费,共牟利非法利益8700元。“66成人网”包含“66成人A片”、“66成人网”两个子网站,含有7101张淫秽色情图片、1424个淫秽视频,并提供多个淫秽色情网站的链接,案发后,违法所得8700元已被追缴。

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受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翔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翔宇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