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35号 罪犯李纪伟,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源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纪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止。罪犯李纪伟于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于2014年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纪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纪伟在漯河市中心汽车站结识了准备坐车去东莞打工的何孟玲。2012年9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李纪伟介绍何孟玲到漯河市源汇区百汇市场教育宾馆、金猫旅社、鑫鑫旅社等数个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共收取嫖资人民币4000余元后二人挥霍。 罪犯李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纪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纪伟减去刑期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