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37号 罪犯李纪亭,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五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纪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止。罪犯李纪亭于201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纪亭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6月27日夜,被害人崔正山酒后到被告人李纪亭家,因琐事同李纪亭发生厮打,厮打中崔正山被李纪亭扎伤后逃走。当晚,李纪亭发现崔正山死在自己家屋后的水沟内,次日夜,李纪亭将崔正山的尸体拉到泌阳县沙河店街后河树林内进行掩埋。被告人李纪亭系自首。 罪犯李纪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纪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纪亭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