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00号 罪犯李甫,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1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300号

罪犯李甫,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平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千六百元)。刑期自二○○七年五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八日止。罪犯李甫于2008年3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甫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5日至5月8日,被告人李甫、聂巧巧在舞钢市李辉庄经营“骄阳天”按摩店期间,组织晋要恪、冯丽红等卖淫,由郭帅强等人在店内看管小姐,当被害人不愿卖淫时,由被告人郭帅强、范帅坡等人在店内对其殴打、威胁,强迫其卖淫。

罪犯李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甫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甫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