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2号 罪犯李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5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42号

罪犯李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洋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等人酒后与“王五”发生碰撞,双方产生矛盾。王某某等人遭到王五、李某某等人的追打。因有人报警,王五等人才离开。后王某某等人为泄愤,伙同被告人李洋等人聚集在一起商量,准备了车辆及长刀等作案工具,预谋报复李某某。2006年11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洋等人携带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信阳市工业城同和车轮厂东侧的312国道路边,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重伤,构成六级伤残。被告人李洋系累犯。

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洋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洋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