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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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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90号 罪犯李森林,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09)浉刑初字第255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990号

罪犯李森林,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09)浉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森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25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森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森林伙同他人预谋抢劫某饭店服务员尚某。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森林等五人坐出租车跟踪尚某至其租房处,陈某等进入房间内,采取打耳光、持刀等手段抢走尚某手机一部价值650元,现金480元后逃走。被告人李森林系主犯。

罪犯李森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森林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森林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