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59号 罪犯李长江,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止。罪犯李长江于2011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长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长江伙同他人,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武邑县、内蒙古包头市等地,驾驶摩托车抢夺财物。被告人李长江参与作案五次,抢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90500元。被告人李长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李长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长江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