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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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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52号 罪犯李长河,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52号

罪犯李长河,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泌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长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3日晚,赵明现(已判刑)、被告人李长河二人到本街看电影时,见到本村村民孙某某后,在看电影中间孙某某一人回家,赵明现、李长河开始追随孙某某,后赵明现拦住孙某某对其实施强奸后,李长河赶到现场又对其实施强奸,随后,二人送孙某某回家赵明现再次对孙某某实施强奸。

罪犯李长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河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长河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吕先锾人民陪审员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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